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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世紀前台灣迷你裙竟是傷風敗俗之一 夏天到了,各種短衣短褲短裙紛紛出籠,爭短鬥破,只要你敢穿,只要你不在乎別人的目光,在街上在室外怎麼穿都是自由的,可是在半世紀前的台灣,這種自由是受到限制的。 有人認為迷你裙是展現青春活力,但在半世紀前有不少人認為是傷風敗俗、不成體統的淫蕩衣著。
什麼是迷你裙? 在倫敦國王街一家名叫「芭莎」的服裝店,這家店的老闆瑪麗‧奎恩特因為她經常看到穿長裙的女孩趕公共汽車時發生的尷尬窘狀,所以從1958年開始,瑪麗‧·奎恩特希望設計一款短裙改變女孩們的窘境。1965年夏季,她嘗試著將裙擺剪短到膝蓋以上四英寸,風靡世界的「迷你裙」就這樣誕生了。(有關發明者,當然也有不同講法) 維基百科這樣寫:迷你裙是一種長度只及膝蓋以上的短裙,迷你裙的其中一個定義是站立時,食指和無名指可以觸及裙子的底邊。
當年迷你裙是妨礙善良風化 半世紀前的台灣,當時年輕人穿迷你裙、熱褲,警察會取締。 1956年5月15日一則新聞指出,1956年5月14日上午十時半,兩個女生穿著淺綠色短褲,從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走向一段,還沒走到南京東路的第三分局(中山分局)前,就被警察發現,立刻動員多人,手拿雨衣,將兩名女子的大腿「團團圍住」,押入第三分局法辦,被警方以妨害風化取締,各罰三十元。 1969年7月9日,18歲李姓少女穿著然穿著剛買的迷你裙走在台北市中山北路上,走到「77西餐廳」前,被警察攔下後盤查,然後被送入中山分局,依「妨害風化」被拘留一天。次日在釋放前,還被迫寫下:「我從今天開始,以後絕不出門,而且要聽從父母的話,如果再發生這種事情,願受嚴格處罰」的悔過書,交付警方存查並提供媒體報導。 1971年4月12日下午三時,桃園有位18歲少女,約了女性友人要去台北市武昌街的日新戲院看電影,經過西寧南路的「女朋友女裝社」,看到一件很漂亮的熱褲。她禁不起愛美的誘惑,付了錢就穿上那件熱褲,走出店門才幾步,就在日新戲院前就被武昌街派出所的警員逮個正著,扭送城中分局。這位少女與同行友人都被嚇哭了,由於媒體記者在場,城中分局只依妨害風化罪裁罰銀元十元(折合台幣三十元),沒有拘留與寫悔過書,比起當年中山分局的處分算是輕了。 其他新聞報導,1、〈迷你裙暴露太多女議員表示反對〉,「中國時報」,6版,1969年11月16日。2、〈裙子越短閑話越多 迷你裙困擾高市女教師〉,「中國時報」,6版,1969年11月19日。3、〈迷你裙暴露弱點給蚊蟲叮咬機會 玉腿留痕 傳染疾病大夫呼籲少女當心〉,「中國時報」,3版,1970年7月8日。4、〈超短迷你裙韓國不許穿 小姐違反新規定 拘留兩天開先例〉,「中國時報」,3版,1973年4月20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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