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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台灣] 輝達(NVIDIA)台灣總部落腳北市生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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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偷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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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4]拿到工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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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25-10-12 08:16:19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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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本帖最後由 charminglai 於 2025-10-12 08:20 編輯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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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輝達(NVIDIA)台灣總部落腳北市生變,近日蔣萬安與北市府不斷被追問如何解決,連藍營自家議員都提出,若無法讓輝達總部留在北市,市長連任將備受挑戰等問題。於(11日)北市府法務局長表示,新壽公司必須「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」,存續公司才能繼受地上權,否則可終止契約、收回土地,並強調新壽標下T17、T18兩塊地至今,開發進度嚴重落後,土地仍是空地一片!同時,對於外界指稱「市府政策反覆、嚇跑外資」,北市府則舉例與新壽合作另一「南港轉運站BOT案」因工程進度落後,也要請新壽說明釐清合併後如何改善,將再審酌是否同意。

    北市府法務局長連堂凱於(11日)表示,針對新光人壽公司(新壽)在士林科技園區 T17、T18地上權案的合約問題重申,根據合約規定(第4.2.1條),如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,新壽公司必須「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」,存續公司才能繼受地上權。北市府本就因這個合約規定而有換約的同意權,外界不應混淆事實、以訛傳訛,且對承辦法律業務的基層公務員並不公平。

    連堂凱指出,新壽公司未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讓存續公司繼受契約權利,依契約規定(第9.1.2.15條),可以「可歸責於新壽事由」終止契約,收回T17、T18土地,並強調新壽標下T17、T18兩塊地至今,開發進度嚴重落後,土地仍是空地一片。北市府將堅守合約,確保士林科技園區的土地能盡快開發,以落實其產業發展的目標。

    至於有律師以「公司法第75條消滅公司權利、義務由存續公司承受」為由進行批評,連堂凱則以自身也曾任執業律師提出反駁,強調北市法務局同仁也都知悉相關法律,並指出該律師臉書貼文下方留言有網友提醒,北市府與新壽公司合約約定,甲方(市府)就乙方消滅後存續公司是否可繼受契約權利,契約約定市府有可否之權利,存續公司本應承受該契約義務。

    對於外界指出「市府政策反覆、嚇跑外資」等意見,連堂凱表示,北市府與新壽公司間其他案件,如「南港經貿地上權案」完成並已進入營運階段,已請新壽公司可依約來文取得本府同意。同時,「南港轉運站BOT案」因該案工程進度落後,須請新壽公司向北市府說明釐清合併後如何改善工程進度,將再審酌是否同意。

    我偷偷的來~偷偷的笑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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