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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亮點:1964 年民權法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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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964年7月2日 林登‧詹森總統 簽署法案 金恩站在後


    法律亮點:1964 年民權法案

    在 1960 年代,只知道“法律平等保護”潛力的美國人期待總統、國會和法院履行第 14 條修正案的承諾。作為回應,聯邦政府的所有三個部門——以及廣大公眾——就一個基本的憲法問題進行了辯論:憲法禁止拒絕平等保護是否總是禁止使用種族、民族或性別標準來試圖帶來社會正義和社會福利?


    1963 年 6 月,約翰‧甘迺迪總統 (President John Kennedy) 要求國會制定一項全面的民權法案,這是由於對廢除種族隔離和謀殺梅德加埃弗斯的大規模抵制。甘迺迪於 11 月遇刺後,林登‧詹森總統在羅伊·威爾金斯和克拉倫斯·米切爾的支持下竭力推動該法案在次年獲得通過。

    1964 年,國會通過了公法 88-352 (78 Stat. 241)。
    1964 年的民權法案禁止基於種族、膚色、宗教、性別或國籍的歧視。該民權法案的條款禁止在招聘、晉升和解僱時基於性別以及種族的歧視。該法案禁止在公共設施和聯邦資助的項目中存在歧視。它還加強了投票權的執行和學校的種族隔離。

    1964 年的《民權法案》是美國民權立法的標杆,至今仍在美國引起廣泛反響。該法案的通過終止了“種族歧視法”的適用,最高法院在 1896 年的普萊西訴弗格森案中維持了該法的適用,在該案中,法院裁定聲稱“隔離但平等”的種族隔離是符合憲法的。國會最終擴大了民權法案,以加強對這些基本公民權利的執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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